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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抗辩这一概念,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在中国现阶段的案件审理中也比较常见,但是关于其的具体内容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为了能更好的了解公众人物抗辩规则,厘清其内容,本文采取了历史考察、比较研究和体系分析等方法,对这一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以便于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拟从七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介绍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及其发展,并介绍了相关的案例。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最早起源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的纽约时报和沙利文的诉讼案件中,当时仅指公共官员,并随着后来的“格茨诉韦尔奇”案将公共官员的概念延伸到了公众人物,并确立了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作为追究媒体责任的依据。在中国,较早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件,就是范志毅与新民联合报业的案件,该案率先提出了公众人的概念,并指出公众人物结合自身的职业特性,面对媒体的言论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随后针对公众人物的特点,介绍了不同国家对于各种人物的分类,相较于不同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所受的限制也有所不同。为了充分的诠释公众人物的概念,又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所具备的特点,以准确说明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的区别。 第三部分,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正当性。首先从公众人物自身的特点出发,因为公众人物受社会关注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享有优于常人的物质条件和资源条件,有更多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利益,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是平衡其权利义务的需要。其次,从公众人物自身的职业特性上分析,许多公众人物的信息、言行等都会关涉公共利益,在这一层面上各种人物的隐私就有了一定的涉外性,并不再是单纯的隐私,其与许多价值观念产生了冲突,诸如舆论监督、公共利益等,所以需要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众人物抗辩规则应运而生。 第四部分,公众人物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这一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开始论述了公众人物的确定标准,即在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公众人物时,需要结合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主观和客观方面。主观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客观上当事人必须在一定区域内受社会关注并有一定的影Ⅱ向力。接着论述公众人物抗辩的适用范围,具体公众人物的哪些方面的隐私是受到限制的,这需要结合文化习惯和法律政策、判定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是否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以此来明确是否准用公众人物抗辩规则。 第五部分,新闻自由的尺度。在探讨完哪些方面可以适用公众人物抗辩之后,针对公众人物的隐私绝对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做出分析,这些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底线,一旦新闻媒体侵犯了这些隐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涉及公众人物纯粹私人的事务、私人空间,对于新闻媒体恶意侵害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时,新闻媒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于与公众人物相关的人的隐私保护,分情况做出了归纳。 第六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时,我们同样应该保证其隐私权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公众人物与新闻媒体之间天然的矛盾与依存关系,使得公众人物的发展离不开新闻媒体,但是新闻媒体往往又是侵犯公众人物的最大凶手。为了保护公众人物的利益,首先应从立法上着手颁布相关法律,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同时也应该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入法,针对公众人物抗辩规则,可以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及借鉴国外的立法情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次就应该从司法实践中加以保护,在涉及公众人物抗辩的案件中,要求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依据适当性、均衡性、必要性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七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