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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代表着中国306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中国8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由其审理。他们担负着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其权利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中国13亿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他们是中国司法机关是否独立、公正、高效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的运行模式,是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社会阶层的变革,其运行模式已不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对司法的需求。故此,如何对中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进行改革完善,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对中国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现状作了准确的描述,在充分认识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发现中国基层法院现行的法官任免制度、经费保障制度,不利于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组织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基层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有些基层法院内部现行的院庭领导签发法律文书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案件请示制度等行政化管理模式,使法院的中心与主宰者——法官成了行政管理的对象。这些制度的运行使作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组织基本形式的独任法官、合议庭的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因而难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另外,关于独任制、合议庭的立法滞后也阻碍着司法公正高效的实现。笔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用遵循有利于司法公正原则、坚持司法独立原则等五个原则的研究方法,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提出了改革完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组织的一些个人设想,即:改革完善基层法院的法官任免制度、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制度。通过这些措施排除阻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来自法院内外的障碍,使其实现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达到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目的,最终使中国司法权的运行适应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国民对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