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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德日刑法理论最先关注的一个重要的刑法问题,本文通过义务冲突问题的理论背景引入义务冲突问题本身,围绕刑法中的义务冲突问题展开论述。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基本界定,这是义务冲突理论框架的基础问题,包括了义务冲突的概念、义务冲突类型和义务冲突中“义务”的存在范围。文章首先从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冲突入手,界定了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内涵,通过对义务冲突概念的肯定说和否定说分析,论证刑法中义务冲突的研究价值。关于义务冲突的类型,简单介绍了三种主要的分类类型,逻辑上的义务冲突和事实上的义务冲突;可解决的义务冲突和不可解决的义务冲突;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相互之间的冲突。接着论述本章的难点义务冲突中义务的范围,主要从两个争论焦点出发,论证义务冲突义务的范围不仅限于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但是否定不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产生义务冲突的可能性。关于义务范围是否包括道德义务的问题,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本文认为刑法中义务冲突义务范围仅限于法律义务,但法律义务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之外,还包括能够从法秩序的整体推导出的义务。第二章论述了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本质和成立条件。关于本质属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特别紧急避险说、根据法令行为说、违法阻却事由说、责任阻却事由说、二分说等等。本文将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定性为超法规正当化事由。要成立义务冲突,必须符合行为人同时具有数个须要履行的义务;义务之间互不相容;必须出于不得已才未履行义务;行为人不负挑起义务冲突的责任四个条件。第三章论述刑法中义务冲突的体系性地位与免责根据,这也是本论文的核心和关键之点,本文在借鉴德日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对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改造下,根据冲突义务的价值不同,义务冲突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也不相同:一般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特定情况下作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关于免责根据,介绍了一元说和多元说,重点在对多元说的三种学说,即违法阻却说、责任阻却说和二分说论述的基础上将义务冲突的免责根据认定为二分说。第四章论述了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司法认定,包括了义务冲突正确选择行为的认定,非正确选择行为的认定,假想义务冲突的认定。义务冲突正确选择行为,必须具备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客观符合一定的标准。非正确选择行为包括错误选择行为和不选择行为,在探讨其客观表现和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分析定罪量刑。假想义务冲突的行为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本质是法律认识错误,另一种是事实认识错误。在分析其主客观方面基础上,探讨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