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整个发展历程可以改革开发作为一个明显分界点。在1978年以前,当受害人遭受一定精神损害时,司法机构通常都是运用行政措施或刑事措施等民法以外的措施来处理。1978年以后,我国经济迎来飞速发展时期,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社会开始重视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其120条含蓄地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此之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相继出现,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然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持,更加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经验的引导。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按照一定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出南昌市514例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务判决书,并对这些判例进行实证分析。首先,文章对所有判例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考察。适用范围的考察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情况、客体情况以及案件类型进行考察。其次,是对实务中法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考虑因素的考察。这主要考察受害人过错因素和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后果因素。最后,是对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支持情况和审判的法律依据进行考察。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的实务中存在的现象并进一步对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实证数据反映出,南昌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分别为适用主体范围单一、客体范围狭窄和案件类型单一。这些现象实质上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司法过程中的投影,因此,形成这些现象的根源存在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之中,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不断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文章集中论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破解的思路。南昌市514例实务判例的实证分析数据显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统一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的法律依据比较混乱。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分歧主要是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考虑因素理解不同,尤其体现在受害人过错因素和侵权后果因素的理解上。因为法律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规定比较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赔偿标准不统一的破解之法还在于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通过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消除法官对法律规定运用的差异性。司法中法律依据比较混乱即有制度原因,也有法官本身素养的原因,所以破解之道在于梳理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注意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素养。第四部分,则是基于对南昌市司法实务案件的实证分析,提出了对南昌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司法审判实务的一些司法建议。根据南昌市司法实务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的主要案件类型提取出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找出不同方法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因此,笔者建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方法为:精神损害赔偿总金额=固定金额×伤残系数×侵权人过错程度系数。其他类型案件的确定方法比照该方法确定,不同之处再相应作出调整。另外,针对案件法律依据混乱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专门的指导手册,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通过这些理论与实践研究,笔者希望能够对南昌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为将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改进尽自己的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