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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产生伴随着另一种商业模式—电子商务的产生。我国在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虽然落后于信息化发达国家,但发展相当迅速,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合同,具备电子商务的一些特性,又有与传统的合同的区别之处,必然使得现有的传统合同法律规范不能完全直接的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当中,一方面,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规定还非常少,涉及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健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不断出现的相关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了电子合同的订立上。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本文拟重点分析如下几个问题:订立电子合同的主体,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电子商务合同的安全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均体现了电子合同的独特之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认识和了解电子合同的特殊订立过程,有助于把握电子合同的自身特点,有助于指导人们在电子交易中正确使用电子合同,这亦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之一。本文将从这些问题的研究入手,来探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乃至电子合同的部分要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刚刚起步,在立法之初需要成熟、充分的理论作为立法的保障,我国目前的学术研究状况表明,我国的电子合同方面的理论研究十分欠缺。而没有足够的理论作为铺垫,就无法为立法提供良好的指导。基于填补我国电子合同理论领域空白的考虑,本文尝试对电子合同中的订立问题作些粗浅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来的电子交易或者电子合同立法提供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