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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的推行和运用,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可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听证是监督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政府管理职能同国际接轨、进一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这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阐述。第一章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论述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原则、法理基础、两大法系听证制度的比较等。听证是公正程序的核心内容,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前,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行政听证制度既是行政程序法当中的一种法律制度,又是一种程序性法律活动,更是法律赋予行政行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听证程序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法理等。听证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职权性、规范性等特征,在听证程序中,我们应遵循公开、职能分离、事先告知、案卷排他性等基本原则。行政程序具有公正和效率两个价值目标,两者既统一又对立,在听证实务中,我们应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第二章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标志着听证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弥补了我国听证法律制度的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价格法》将听证的范围拓宽到政府定价行为领域,价格听证制度表明,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开始超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进入抽象行政行为领域。《立法法》拓宽了行政听证的范围,将听证扩展到行政立法领域,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迈向一个新阶段。《行政许可法》,在这部法律中也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即全部听证的记录和相关的文件构成案卷,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案卷之外的未经听证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决依据。国务院的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听证程序的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本地的行政听证行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伴随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政府指导价的听证会各地纷纷召开,并取得了一些成效。由于听政法规的不健全,许多价格听证未能体现听证立法的初衷,听证在实施中走了样,变了味,很多地方的听证会并没有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笔者以郑州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听证会为例,对我国的听证实践进行剖析。“逢听必涨”走过场的听证会不仅伤害了公众权利,也削弱了政府公信力。第三章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的行政听证,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行政听证方面的法律,有关行政听证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单性法律当中,因而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参与听证主体缺乏广泛性,听证代表人难以正确履行职责,听证主持人的选任缺乏制度规范,其中立性难以保证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的影响、法律制度设计的缺失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尚需提高等等。第四章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应从制度构建上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明确行政听证的适用原则和标准,适当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改变我国行政听证范围过的弊端。确立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地位,确定行政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条件,明确其职权和责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听证代表人制度,最大程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在立法中明确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建立、健全行政听证的监督和救济制度,从立法上明确行政机关侵害行政相对人行政听证权的法律责任,建立行政听证责任追究和法律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