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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主要生产组织形式,先后经历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以及彼此分离这两种组织模式,而后一种模式就是企业代理模式。在以代理模式为主要组织形式的企业中,企业所有者和由其聘用的职业经理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对现代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为职业经理人所具备的专业生产知识和经营管理技能有助于提升企业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程度,有助于推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但是由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等矛盾,企业代理关系很容易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并最终损害代理双方乃至整个企业员工的利益。近期发端于美国并迅速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就证明,企业代理模式虽然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但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企业治理模式。通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企业的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不少企业也开始逐步和国际经验接轨,主动采取代理模式,并由此走向快速发展和壮大的道路。与此同时,中国企业也开始不断遭遇代理关系困境,企业代理成本问题日益突出。企业代理关系之所以会导致企业代理成本问题,主要是因为企业代理关系根本上受资本逻辑的制约。资本的唯一目的是自身的无限增殖,企业所有者雇佣企业代理人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和一般企业员工相同的是,企业代理人并不拥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但是和一般企业员工不同的是,企业代理人因为实际拥有企业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会想方设法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并因此牺牲委托人乃至企业所有员工的利益,对企业整体造成严重伤害。虽然企业所有者希望通过签订契约等方式激励和监督代理人,尽量减少代理成本,但似乎都收效甚微。走出代理关系困境,首先要破除对代理关系的知性思维,即把代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纯粹对立的关系,而要用辩证思维看待代理关系,把代理关系理解为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辩证思维方法和共生智慧,委托人的本质是资本的人格代表,代理人是劳动的人格代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问题本质上仍然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问题,仍然属于劳动主体与其资本客体之间的矛盾关系问题。由于矛盾关系是一种主客关系,而主客关系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事物与其自身的对象化的关系,因而实际上是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这就是说,如果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能够把代理人作为具有主体性的人来对待,代理人能够以追求自己的主体性的实现为行为准则,委托人与代理人互为主体,互为目的,互相生成,那么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就有可能得以解决,代理关系困境就有可能会被突破。走出代理关系困境,其次要以对立面的同一为目标指引解决现实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对立性。现实代理关系中,代理双方的对立性主要通过二者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表现出来。根据马克思的共生智慧考察这些契约关系,我们发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建立的强制性、隐性、心理性或综合性契约关系,不仅包含着代理双方的对立关系,也包含着双方的同一关系,更包含着双方由对立走向同一的必然趋势。正是这一趋势指明了走出企业代理关系困境的必经之路。走出代理关系困境,还要强调发挥各种企业治理主体的主动性。现代企业中的代理关系不是泛泛而谈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而是具体化为企业股东、债权人、工人与企业经营者间建立起来的代理关系。有效的企业治理,主要表现为不同的治理主体如股东与债权人、经理人与工人、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等对这些代理关系的治理,并通过治理使代理关系从对立状态转变为和谐共生的状态。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接受社会主义价值规定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只重视形式的平等,而非内容的平等。社会主义价值观虽然也高度重视形式的平等,但同时也在努力实现内容的平等,即让每一个具有特殊性的个人都能获得普遍性的福祉。接受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规定,我国企业解决代理关系矛盾的关键就在于:要在重视企业代理关系双方个人权益的同时,更加重视企业本身的利益;要加强企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教育,使之逐步认识到企业不仅是代理关系双方获得自身利益的工具,还是企业所有员工实现自身个体性的舞台,更是社会实现总体和谐的必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