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合作金融作为弱势群体“自我所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金融形态,在农村金融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一个健全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通常由农村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组成,其中农村合作金融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现有的研究表明,我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事实上从来就不是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并没有按照合作金融的基本制度规范来设立和管理。农村信用社在三十年的改革中一直在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反复摇摆,最终向商业金融演化,这使得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几成空白。农村合作金融的缺失,凸显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也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和农村金融服务始终不足的一个根本原因。基于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初出台了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的文件,允许农民自办“农村资金互助社”。但是8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并不理想,全国范围内设立数量不到100家。这就带来以下问题,功能上很重要的农村合作金融为什么在中国始终没有能够普遍发展起来?其原因和障碍是什么?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合理路径是什么?本文的研究就是在以上问题背景下展开,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结合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相对成熟经验,试图深入探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合理路径,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参考咨询。合作金融最早由欧洲开展起来,在管理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强调建立自上而下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而为那些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的农村中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使贫困农户能够提升自己的生产能力,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福利。在欧洲,各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各有不同,主要有德国金字塔式、美国和丹麦的复合式、法国的政府主导模式、日本和韩国的协同模式。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不能对国外模式生搬硬套。此外,由于农村商业金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和偏远贫困地区自然不是其服务的重点。与此同时,主要服务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缓慢、举步维艰,这造成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农村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循此逻辑,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理应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议题。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分析了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问题。二是分析了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路径,为我国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提供借鉴。三是在对我国合作金融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演进逻辑入手,深入探讨了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三种路径的可行性,得出如下研究结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合理可行的发展路径应该是选择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作为发展起点。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得到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向农村合作银行方向演化,或发展为更高层次的农村合作金融形态。四是提出了促进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及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对策建议,主张从建立正规金融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及必要补贴、建立健全合作金融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发展合作金融的专项政策五个方面促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