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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提出的团体性义务理论已经成为了当今西方有关政治义务问题上的核心理论之一。本文试图从德沃金的法哲学基础以及当代西方政治义务理论的双重视角来把握该理论。笔者认为,由于德沃金将法律的概念与官方强制力的证成紧密联系起来,因此他的政治义务理论与其法哲学理论密切相关。进而,由于德沃金与哈特、拉兹等人在对待社会惯习以及方法论方面也存在着重大差异,这样又导致了他们不同的政治义务理论。先前存在的同意理论、公平游戏理论以及自然责任理论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德沃金试图在团体性义务理论中予以补救。然而,德沃金的上述补救是不成功的。由于德沃金强烈依赖证成性的证明路径,因此这种证明很难有巨大的说服力。而且,德沃金对于社群主义的妥协也是虚假的,成员身份无法独立完成团体性义务的证明,还需要依靠整体性或者平等才能成功,这就说明共同体成员的解释性态度才是至关重要的证明要素,德沃金的团体性义务理论还是一种自由主义政治义务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