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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1921.2.21——2002.11.24),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于1971年正式发行出版了《正义论》。《正义论》自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巨大反响,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罗尔斯把最初的不平等作为应用的对象,在设计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前提下,运用“反思的平衡”分析方法,一步步推导出了正义二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差别原则的内容是: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罗尔斯看来,正义二原则中的第一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只是排除了造成不平等的社会差别因素,却没有排除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而这种自然的不平等不仅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同样也是在任何现实社会中避免不了的。因此,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通过对“最少受贿者”的补偿这种看似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结果上的平等。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转换到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种视角的转变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也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精髓。差别原则的这种独到之处还表现出了平等倾向、互惠合作的社会体系理念。但差别原则的提出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差别原则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是否抹杀了个人的努力程度,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地位的鉴定是否是道德的?。罗尔斯对这些质疑进行了解答。当代中国出现了种种不公平现象:如贫富分化问题、弱势群体问题、教育不公平问题等。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给予了我们启示:我们要正视这些不公平现象,加强关注弱势群体,对不公平现象进行限制,争取建立一个互惠合作的社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