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借贷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度。广义上的国际借贷等同于国际融资,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发行以及其他更广泛的内容。狭义上的国际借贷指国际贷款,即处于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货币借贷活动。本文所称的国际借贷,取其狭义,并将之限制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这一更小的范围,即国际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其安全收回本息,通常要设定担保。虽然担保的形式多样,但从法理上分为积极担保和消极担保。我国的《担保法》对保证、抵押、质押等积极担保作出明确规定,而没有对消极担保加以规定。国内的学者也大多集中精力对积极担保作深入细致的研究,而只有个别学者用极小的篇幅对消极担保作简单介绍。虽然在国内借贷中,消极担保的作用并不凸显,但必须认识到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保护性条款得到广泛应用,并成为国际借贷合同的四大共同条款之一。(四大共同条款分别为金融和税收条款、声明和保证条款、消极担保条款以及违约救济和法律适用条款。)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越来越多的中方当事人作为借贷合同的借款人或贷款人参与国际借贷,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并运用消极担保条款,因此,全面深入地研究消极担保成为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课题,同时对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也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部分为消极担保的概念分析。首先,列出消极担保概念的几种不同表述方式并指出其优、缺点;然后,综合比较并集中分析几个关键问题:消极担保是否适用于子公司,消极担保是否限制借款人举债、如何理解担保利益以及消极担保的溯及力等;最后,重新对消极担保进行界定:所谓消极担保,是指在贷款偿还前,借款人承诺(甚至确保其子公司)不在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以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利益。 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设定消极担保的目的,并结合积极担保论述担保之债与无担保之债,分析贷款人为何要借助消极担保来保护自己的债权,以及消极担保具备哪些积极担保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三部分总结了消极担保的三种存在形式。第一种形式为消极担保单独存在于国际借贷协议中。在国际借贷协议中,借贷双方通常会有一些约定事项,包括积极的约定事项和消极的约定事项,而消极担保作为无担保贷款人的一项重要的消极约定事项存在于国际借贷协议中。该形式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经常被采用。消极担保的第二种存在形式是双重担保,即贷款人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积极担保的同时设定消极担保,以使自己的贷款得到双重保护.双重担保类型之一是信用担保与消极担保的结合。贷款人要求借款场劲维用担保,同时在借贷协议中设定消极担保,以阻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有时为了进一步保护自已的债权,贷款人还会将贷款协议中的消极担保条款引入担保协议用来直接限制保证人,规定保证人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从而使得贷款人向保证人请求代为清偿时,其求偿地位不至刊氏于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双重担保的类型之二是物权担保与消极担保并用。贷款人就借款人的某一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同时设定消极担保,以排斥借款人在抵押或质押的标的物上重复设置物权担保,并禁止借款人在标的物之外的财产上设定有利于他人的担保利益.双重担保的类型之三是浮动担保与消极担保的结合.在浮动担保中加月肖极担保系指担保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事先许可的前提下,不对任何人提供优先于或并列于浮动担保的任何其他担保。双重担保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中应用十分广.泛。消极担保存在的第三种形式是混和担保,即积极担保、浮动担保与消极担保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广泛应用于项目贷款和银团贷款.贷款人为加强其权利保护,总要求借款人先就公司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定固定担保物权,然后再就其余财产补充设定浮动担保,并利用消极担保来规约阻止借款人将之再质押或抵押,从而形成混和担保这种独立的担保形式。 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消极担保的局卜良胜及其划良。消极担保作为一项合同约定,其效力仅仅作用于借贷双方,而不能作用于其他第三方。当借款人违约向第三方提供物权担保时,借款人只是承担赵约责任,而新设定的担保物权合法有效,使得第三方成为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从而削弱消极担保的效果。那么如何使消极担保条款对抗恶意第三人引起学者广泛关注。有的学者建议通过登记完善消极担保使其具有公示力,从而能够对抗其后设定担保的债权人。然而由于登记使得消极担保的设定成本增加,程序繁琐,从而圈氏了消极担保本身所具备的价值,同时登记也并不能当然地对抗后来的所有担保权人,因此通过登记完善消极担保并非是理想的途径。学者建议的另外一种方式是“肯定的消极担保”,即当借款人违约为后来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利益时,贷款人同时也获得同等的担保。这种设置使得贷款人的受偿次序永远不会落后于其他债权人,因此符合消极担保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