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的抄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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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没俗称抄家,是对罪犯财产的剥夺和人口入官或发配,清代抄没是惩治官员贪墨的重要手段,既维护了官员文化又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抄没在清代惩治贪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文章试图对抄没制度进行全方位研究。首先探究了清代抄没的内涵及法律性质。除了“抄没”之外,也可用“籍产”、“籍没”、“查抄”、“抄产”等,事虽同一但表达方式的不同,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清代抄没的某种流变。抄没既会对家庭财产进行没收,也会对人口进行发配、没收。可追溯到周朝《吕刑》中规定罚金刑,清代的不同法律形式对抄没都有相关规定。其次分析了清代抄没的适用类型和惩罚效果。对抄没案件进行分类,可分为谋逆反叛及奸党、亏空、贪腐及不法行为、文字狱四类案件;被执行抄没的对象包括财产和人口,一是被抄财产会被用来解交宫中或上交内务府,成为宫中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牵连家属会被发配为奴或流放,生意伙伴、管家也有可能被连带抄没。对这两部分的研究是对抄没进行的全方位解读,且可以看出抄没大量运用于惩治官员的贪墨,呈现出“重财轻刑”的倾向。最后探究了清代抄没的文化机理及当下的反思。对清代抄没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抄没被应用于惩治官员贪墨,是基于皇权的自私性和维护官员文化中的廉德作为法理支撑。观当下反腐,近年来尽管呈现出高压的反腐态势,但效果不甚理想,往往重视审判结果而忽视实际执行效果,没收违法所得不透明呈现出“重刑轻财”的倾向成为反腐的绊脚石。因此吸收抄没的“重财轻刑”的积极因素,对当今反腐有以下两点建议:一是建立先期审查制度;二是设立没收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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