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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根据最新官方观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台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被定义为利用互联网平台,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其中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还有其他组织,P2P网络借贷平台也被界定为依法设立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这种信息中介机构是主要是依托互联网,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投资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信息包括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但主要是出借人的信息)搜集、公布以及交换,还有资信评估、撮合等服务,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被赋予民主金融、普惠金融和金融脱媒等多种意义,但无序与混乱的平台经营行为将导致P2P行业的崩坏,甚至会影响到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国内更多的研究重点是P2P平台的经营模式、风控及法律监管,相较于国外已经开始研究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主体行为而言,我国在主体行为方面的研究较少,笔者认为在对平台经营性质定位、信息披露充分后,行为研究可能成为我国研究的一个着力点。因此本文以目前官方界定的P2P平台为信息中介组织为出发点,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入手,对P2P平台的经营行为逐一分析,并在综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的立法情况和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相应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提供一定参考。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阐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理论。先将P2P平台与其相似的机构如商业银行、非吸收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对比,再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与相似概念“营销”“借贷行为”进行区分,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经营行为的特征。其次,第一部分还进一步分析了在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制的指导思想,主要从规制行为的经济学思想及规制行为的金融监管思路两方面来论述。第二部分是总结分析了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现状及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对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经营行为分析,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归纳三种类型的经营行为,分别是法律允许型、法律禁止型以及法律准允许型,然后总结立法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规制上主要存在着三个问题,第一是合法与非法界限不明,法律体系错位,第二是现行立法对禁止性经营行为的规制模糊,第三是立法对适法性经营行为规制的有效性不足。第三部分是从英美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进行对比,得出这两个国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各自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的优劣,再从这两个国家的金融环境分析我国未来立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规制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规制的法律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三个问题分别提出三个建议。由于我国的法律对金融犯罪的合法与非法界限不明,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混乱,法律体系错位,因而提出要合理界定P2P网络借贷的越界罪名,并建立轻罪惩罚体系的建议;其次,由于现行立法对禁止性经营行为的规制模糊,因此提出应透过目前的经营乱状,抓住应该禁止的核心问题,准确、合理的界定P2P网络借贷的禁止性经营行为;最后,因立法对平台适法性经营行为规制的有效性不足,因此提出应完善对平台适法性的监管,建立非审慎性的过程控制式监管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