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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市场外部性失灵以及国家的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造成的“暴损”和“暴利”的不公平局面,创设土地开发权,既可以约束土地无节制使用,也可以让因土地用途管制而受损的群体向社会受益群体索取补偿,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土地开发权,又叫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原土地原有的使用的集约度升高。土地开发权包括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强度两个方面的权限内容。农地转为建设用地之权,称为基本开发权,建设用地变换用途及开发强度之权,称为扩展开发权。土地开发权因土地用途管制而发生,是一项可独立支配的财产权利,有财产属性和受限特征,处于私权和公权的交界处。
土地利用中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但政府失灵又使问题雪上加霜。只有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才是解决之道。要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土地资源利用处于高度受限状态;二是土地的财产属性和受限特征相匹配,并且土地权利公平分配;三是土地权利能够自由交易、流转。创设土地开发权,实现了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能够有效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土地开发权配置的制度设计是:分实体开发权和虚拟开发权两部分,拥有实体开发权的土地能够进行实际开发,体现土地的受限特征。实体开发权归公,以政府为主导进行配置,满足了第一个必要条件。无论是否拥有实体开发权,均赋予虚拟开发权。虚拟开发权归私,体现土地的财产属性,满足了第二个必要条件。通过市场机制,开展虚拟开发权的交易,实现土地权利的自由流动,满足了第三个必要条件。实体开发权和虚拟开发权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
土地开发权配置要处理好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一般存在着确定型、预期型和潜在型三类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和中央政府是确定型利益相关者。我国目前土地开发权的归属安排是: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归地方政府,其结果是私权受公权的挤压而萎缩,公权与公权产生冲突。论文分析了我国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趋向。地方政府本质上是一个经营空间的企业,通过“租税互替”模式实现租税总和的最大化。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策略是适度违规以获取额外收益,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则陷入囚徒困境。村集体、农民采取种种机会主义行为,争夺土地开发增值收益。中央政府成为耕地保护的唯一主体,实际上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当,造成耕地保护政策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应当改变土地开发权的归属安排,实现私权和公权的相互平衡和制约。
我国目前土地开发权的运作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行政手段起着主导作用,缺少市场机制的作用。论文构建了土地开发权的运作模式,即通过规划手段进行土地开发权的初始配置,重点开展土地实体开发权的配置。通过市场手段进行土地开发权的二次配置,重点进行土地虚拟开发权的交易。土地开发权的二次配置,既推动了初始配置的实施,又检验了初始配置的合理性,是对初始配置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土地开发权二次配置的实施路径足:首先,引进农地当量作为统一的评价标准。其次,进行土地虚拟开发权的分配。第三,建设全国统一的土地开发权交易市场,开展建设用地指标和土地虚拟开发权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