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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连、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信用关系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整个经济活动被信用关系所联结。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并维系着错综复杂的社会交换关系,支持并促成规范的市场秩序。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决定了加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征信机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征信机构对减少经济活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避免经济业务可能遇到的风险、降低成本等都有重要作用。而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我国征信机构业务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或法规作为依据。本文第一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本文研究的内容及方法做了一个宏观的介绍。本文第二部分对征信和征信机构的概念、分类及功能做了介绍,列举了学术界对征信本质属性的不同看法,分析了征信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在此基础上证明了征信的价值和征信存在的必然性。将征信机构界定为从事征信活动的企业法人,通过法律规制引导和促使其实现经济法的秩序、效益和正义价值取向,为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前提。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征信机构及其法律规制的现状。首先用事实说明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中信用危机所带来的危害,我国在对征信机构进行法律规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带来的影响。在对其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在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国外征信业己经有17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备的信用体系和征信法律制度,征信机构或完全市场化运作,充分自由竞争;或与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相得益彰,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完善的信用服务体系。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考察,对我国征信机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讨,得出对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有益启示,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本文的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一些设想,首先要明确我国征信机构的法律定位,从而确定征信机构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原则。其次,要明确政府在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中的职能,同时还要重视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加强对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最后要明确征信机构失信的法律责任。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利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方式,运用经济法主体制度、国家规制和市场自我调节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及商法有关私权利的保护等原理,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制度,对我国征信机构的法律定位、我国征信模式的选择、政府在我国征信机构中的角色职能以及我国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分析,为我国征信机构法制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