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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不但是实体的保障,同时程序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司法鉴定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它主要受三大诉讼法规范和制约,其核心是发现事实真相和其手段的正当性,又要保障人权,因此,它应当建立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之上。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很多。司法鉴定程序的现状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对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不应局限于某一环节或阶段的改革,还应着眼于整个制度框架的构建上,本文正是在程序正义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重构做了一些设想。全文除导言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40000字左右。导言部分谈到了司法鉴定程序改革的背景、本文的写作思路及主要观点。第一章司法鉴定程序概论第一节论述了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和内容。先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入手,进而介绍了学术界对司法鉴定程序概念的一些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提出了笔者所赞成的观点及其理由。指出司法鉴定程序内容包括:启动程序、实施程序、质证程序。第二节论述了司法鉴定程序的特征和要素。司法鉴定程序的特征是:法律性、科学性、行为性、目的性。司法鉴定程序的要素有:程序主体、主体行为、行为的时序、程序法律关系的内容、程序后果。第二章对国外司法鉴定程序的考察一切事物只有在比较、借鉴中才能见长短、促发展,本章介绍了国外的司法鉴定程序,并对其进行了评价,为我国引入借鉴其优点埋下了附笔。本章共分三节。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实施程序和质证程序并对这三种程序进行了评价。第三章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共分三节,分别介绍了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实施程序、质证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重构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设想第一节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程序公正产生于英国,并为美国法所继承和发展。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要得到实现,毋须求诸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而只须从提高程序自身的内在优秀品质着手,使形成法律决定的整个过程符合一些“看得见”的标准和尺度。对于这种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人们通常称为“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或“程序公正”(procedural fairness)。程序公正价值的三个基本原则是:(1)法官中立;(2)当事人参与;(3)程序公开。司法鉴定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它应当建立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之上,遵循程序正义的三个基本原则。程序正义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司法鉴定程序中体现为:(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中立;(2)司法鉴定当事人充分参与;(3)司法鉴定程序公开。第二节重构我国司法鉴定程序一、重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确立职权主义模式为主,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完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完善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二、重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该中立。鉴定之前当事人有权知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必要信息,鉴定进行时当事人有权在场并发表意见。司法鉴定过程应予公开。三、重构司法鉴定质证程序。建立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争议解决在开庭以前。鉴定结论应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完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质证的方式和内容。法官对鉴定结论采纳与否及其理由要公开。四、设立鉴定辅助人制度。设立鉴定辅助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鉴定辅助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他可以具有鉴定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鉴定人资格。各方聘请的鉴定辅助人的数目不得超过鉴定人的数目。鉴定辅助人享有一定权利并履行一定义务。鉴定辅助人应当界定为一类独立的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