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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相关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完备而健全的股东出资规则不仅关乎公司资本运营的效率,同时对市场交易安全与债权人的利益也是有力保障。2013年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认缴期限、法定验资程序等一系列关于出资的强行性规定,更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此次改革转变了债权人本位的资本制度,并在安全与效率的价值选择之间,更加倾向市场运作效率的提升。缓和资本制度的严厉性并没有否定资本仍然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以及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公司以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进行生产经营、市场交易活动仍需一定物质基础支撑,其最主要、最重要的来源依然是股东出资。股东出资义务的适当履行对公司仍至关重要,是股东需要履行的最根本义务。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迄今四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围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争论从未停止,资本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在实践中逐渐暴露。据此,本文将针对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责任问题结合实践经验进行一次系统的探讨。以探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责任为核心,首先明确认缴制的性质,进而论述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来源、依据和性质,结合市场运行实践与《公司法》实务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形式,明确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界定并厘清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对象与责任内容。在此基础上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本框架,探寻规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的司法制度及有效法律途径,以期达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平等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