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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持续的过度捕捞使公海渔业资源不堪重负,必须采取针对性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才能使其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文章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分别讨论了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的法律义务、执法措施、争端解决程序。第一章是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本章从三个部分(即《公海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的规定、1982年《公约》的规定、1982年《公约》通过后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来论述该制度的演变过程。从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已经逐步受到养护和管理规则的限制,公海捕鱼活动已被置于严格的监控之中。第二章主要论述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的法律义务。本章从一般性条约、区域性渔业协定、双边条约及习惯法规则的角度对捕鱼国所需遵守的法律义务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在公海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中,可持续利用原则、预防性原则正被广泛适用,在某些方面已具有了国际习惯法的特征。第三章论述了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中的执法问题。由于船旗国无力管辖、船舶更换旗帜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单独的船旗国执法不足以充分维护公海捕鱼秩序。非船旗国执法是对船旗国执法的有力补充,而非船旗国执法主要表现在港口国执法以及区域渔业组织执法等方面。在执法实践中,只有将船旗国执法与非船旗国执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大的效能。第四章是有关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的争端解决问题。文章主要讨论了1982年《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该程序不仅包括强制性程序,亦包括非强制性程序。同时,1982年《公约》中还规定了适用强制性程序的例外,即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进行养护和管理所引发的争端被排除在外,本章最后阐述了临时措施的应用问题。结论中指出,传统的公海捕鱼自由已逐步受到法律的规制,公海渔业已从捕鱼自由进入到全面管理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