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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1日,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第15条(a)(ii)款终止,WTO进口成员方将来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计算正常价值的方式会因此而有重大变化。一直以来,欧盟、美国等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认为中国境内产品价格和成本不能反映产品的公允价值而频繁使用其它替代方式计算可比价格,对中国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遭受的国际贸易摩擦多来自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十分不利。2016年底,欧盟、美国明确表示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表示将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采取特殊计算方式,这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意味着我国将在未来与欧盟、美国就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和停止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特殊计算方式展开博弈。因此,立足议定书第15条,分析欧盟、美国的做法是否有失偏颇,剖析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和停止采用特殊方式的关系,对未来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争取自己的权益,要求欧盟、美国等承担议定书第15条项下的义务显得非常重要。笔者通过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渊源的概述,解读GATT1994和《反倾销协定》中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的特殊待遇的规定,认识到GATT1994、《反倾销协定》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并未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做明确的定义及认定方式,亦未对允许WTO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中可采取的其它替代方式做具体的指导。上述国际条约将具体的立法与实施权力授予各国,使得各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使得反倾销调查更具灵活性,但也不乏有些国家为实现贸易保护和政治目的滥用这种自由裁量权,对我国十分不利。因此笔者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国内法上反倾销调查的法律基础和规则,以便更加清楚地了解各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立法和实践,分析这些立法和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再次,笔者着重从《中国入世议定书》角度分析非市场经济地位,一是从国际法上对议定书的定义以及《入世议定书》与WTO协定的关系两个方面认定《入世议定书》是WTO协定的附属文件,属于国际条约;二是从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以成员方为主导多边协调的管辖模式角度分析《入世议定书》对各成员方的法律效力;三是着重以《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为切入点,在归纳各学者对第15条观点的基础上,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并结合《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对第15条进行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分析第15条各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四是从民法上“附期限”和“附条件”条款的定义出发解读《入世议定书》第15条,认为第15条包含了附期限条款和附条件条款,(d)款一、三句话是附条件终止条款,第二句话是附期限终止条款;五是从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在中国-欧盟紧固件案对《入世议定书》进行解读,明确《入世议定书》下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解析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和要求WTO进口成员方停止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特殊计算方式是否具备了充分的法律基础。最后笔者浅谈中国未来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尤其是上诉机构在贸易摩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能够对中国未来争取权益提供一点法律意见。笔者认为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和要求欧盟、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停止对中国采用特殊计算方式是两个问题,第15条(d)款第二句话是附期限条款,就是为了救济中国入世15年后WTO进口成员方拒绝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欧盟、美国即使不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应该履行第15条(d)款下的义务。同时,笔者认为对议定书第15条的争议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从未对其进行统一明确的解释,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条约解释规则,尤其是争端解决机构条约解释的权力来源及其解释规则,证实以争端解决机构现有的解释规则,我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下要求欧盟、美国停止非市场经济方式具备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