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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完善与实体税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程序方面跨出重要一步,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变化即是其典型表现。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从2006年确立至今,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对于增强纳税人意识、加强税源监管、提高征管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的立法修订进一步拓展了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适用范围,但缺乏对申报制度的系统性考量,在纳税申报主体、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权利保护、激发纳税人申报积极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实施现状并结合新个税法的第10条,探讨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问题。同时,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域外部分地区的成熟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提出完善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措施,以期能够为真正贯彻落实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模式提供有效的程序基础,让纳税人切实获得个税改革的红利。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含义和制度概况。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历程、具体内容以及独有特点三个方面介绍了这一制度的基本概况。第二部分总结了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状况。主要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自行纳税申报率低、申报信息准确性不高、纳税申报缺乏公平感、纳税申报制度效率优势受限。第三部分重点讨论了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困境。表现在:仅允许个人作为纳税申报的主体,缺乏家庭纳税申报单位,申报的主体制度不尽合理;个税税源监管不到位、税务机关信息管理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服务理念缺乏、税务代理制度不成熟;纳税人知情权等无法得到保障;纳税申报违法成本低,缺乏对主动申报者的鼓励措施。同时,结合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的变动评述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与不足。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外部分地区,例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施行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有益做法,在考量我国现实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的经验尝试。第五部分尝试着提出完善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首先,丰富纳税申报主体,增加家庭纳税申报单位,为申报者提供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单位的机会;其次,严格落实我国自行纳税申报的现金管理制度,推行统一的自然人涉税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税务部门数据联网,加强执法协作;再者,主张税务机关树立纳税人主体服务理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建立现代税务代理制度,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同时,保障纳税人知情权,赋予纳税人申报修正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增加纳税人“安全感”;最后,建立健全我国的自行申报奖惩制度,鼓励申报,严惩违法,最大限度提高纳税人申报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