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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今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间,此时期内必会呈现犯罪高发之势,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并且近年呈现出未成年人犯罪者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再犯罪率逐步上升的趋势。故而,笔者认为现阶段针对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刑罚矫正措施效果并不明显,结合国外研究实践成果并针对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笔者认为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遇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和司法完全依托于《刑法》的相关规定,而《刑法》和其它法律均没有规定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罚措施,这种立法不符合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要求,才会导致矫正效果不明显。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措施方面应该做到:首先,应当专门由立法文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者专门适用刑事处遇措施,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完全依托《刑法》的规定;其次,可以依托社区矫正制度丰富适合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罚制度,尤其应该丰富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非监禁措施;最后,应该尽快在法律中确立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而不应仅如《刑法修正八》那样,只规定的前科报告免除制度。本文由包括引言和结语在内的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未成年犯罪刑事处遇的概述。这个部分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的相关概念,通过资料分析的方式归纳总结出了当前世界三种主流的刑事处遇模式,它们分别是:以美国、英国为首的犯罪矫治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行刑轻缓化模式以及以日本、台湾为代表的混合了前面两种模式的混合模式。第二部分系统介绍我国的未成年犯罪的刑罚体系。分为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两个板块,按照《刑法》规定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监禁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种;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四种。本文主要介绍上述刑罚的适用特点并且分析各种刑罚的利弊,最后得出笔者关于这些刑罚措施的观点。第三部分提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处遇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非监禁刑入手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者适用的非监禁措施,主要应该增加非监禁措施的种类设置以及增强非监禁措施的监管;另外在监禁措施方面也应当有所改变,应当设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刑期的监禁措施。第四部分提出现阶段中国可以改进未成年犯罪刑事处遇的具体可行方法。本为认为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制度并结合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探索并构建适合我国现状的非监禁措施;另外,我国目前亟待建立并完善未成年犯罪者的前科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