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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运行,排除不当干预,应当探索构筑各种有效的保障机制。检察权运行保障机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机制的统称,包括对检察权运行的外部支撑和内部规范两个方面。检察权运行保障机制具有一般国家权力保障机制的共性,但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是构建检察权运行保障机制的基础,原因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诉讼性和程序性,直接决定了检察权运行保障机制必须符合这三个特点才能有效。目前,我国检察权运行保障机制存在着对检察权运行支撑缺位、刚性不足、监督无力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清晰、检察机关地方化、检察体制行政化、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检察机关与外部的人大、党委、政府等机关的关系不明晰,使得检察机关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外行使检察权时经常出现非法定的干涉;在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检察院、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与检察官、内设部门负责人与具体办案人员之间的职权不明晰或者配置不合理,容易给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带来困惑,造成检察权运行过程的无序和混乱。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目标,从保障检察经费、改革检察人事管理、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提高对外监督刚性、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合作、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内外监督等方面,对检察权的运行保障机制进行完善。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支撑和规范,特别要明确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不仅是业务上的领导,更要从“人、财、物”等方面实现全面领导;对人大,检察机关要履行法定的职责,而对同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排除对个案的非法干涉;加强与纪检检察部门的合作,按照法定程序与其进行案件的对接和流转。对内,要完善内设机构,改进现有的权力运转模式,让权力更多的集中到具体办案人员手中;充分运用巡视和检务督察的手段开展内部监督,强化人大和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让检察权行使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