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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正如联合国贸发会议《2003年电子商务与发展报告》所显示的,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通讯技术对生产率增长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将为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供新的支撑点。同时网络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跨境流动非常容易,网络著作权侵权已构成了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著作权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再加上互联网的特点,使本来就复杂的侵权法律适用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因此,在全球化的数字网络空间内,如何改革现有的著作权法与之相适应,如何运用法律适用规则,以求在网络环境下找到著作权人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实现著作权有效的国际保护,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将是当前国际私法学研究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共计约三万六千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概述,主要就网络著作权的定义,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区别,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状况,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其认定作出了分析。第二部分是介绍网络环境下传统侵权法律适用制度面临的困境,分别分析了主观性连结点和客观性连结点及准据法面临的挑战,得出传统的冲突法连结点已不适应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结论,因此我们需要寻找新的连结因素。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该部分介绍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介绍传统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目的在于指出传统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存在的局限性。第二个问题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即论述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该节分五个层次:第一层讨论国际统一实体法在调整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存在的困境,指出该问题的解决还是得回归到冲突法调整的轨道上来;第二层以法国和美国为例讨论国外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第三层是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若干规则的评价,指出无论是最大保护规则,或法院地法,还是最密切联系地法规则和网上社区规则,在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法律冲突问题时都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因此需要寻找新的法律适用规则;第四层是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冲突的价值取向问题,指出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应符合著作权法冲突的价值取向;第五层是在分析卫星广播“发射国”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即适用传输起源地法。这一层是文章的精华所在。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立法建议。该部分以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开始,对关于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法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