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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各项法律根据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断做出相应调整,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这其中,我国刑法的不断完善,更是考虑到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信息社会带来的高速发展,尤其《刑法修正案(九)》等更是大幅完善了计算机类犯罪的规制。但因为信息网络是一门新兴学科,将其完全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下还有许多细微上的衔接障碍。结合本人以往信息科技与法律风险管理的实务工作经验,目前不同领域的专家对各自领域所涉及的相关研究尚未能够达成跨学科的一致意见。将科技行为的本质从技术领域提炼并应用到法学领域往往是法律对科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最后一公里”。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对现行刑法分则对网络信息犯罪的归类排序提出符合刑罚相适应原则的归类排序建议——对我国刑法分则所涉及的网络信息犯罪进行了分析梳理,并结合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归类排序的理论对当前刑法条目进行了检验,进而提出了自己的优化建议。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三个层次来展开,一是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罪行、罪状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等要素加以比较区分,进一步提升对不同类型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的性质的认识。二是结合相关案例进一步讨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与其他罪行的实质区别以及对实务中的界定进行思考;三是结合以上研究过程以及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排序实际,对网络犯罪现有条目规定进行理论检验并提出自己的优化建议。创新之处在于从实际出发,融合了法学与计算机相关学科的知识,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犯罪所涉及的行为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做出了既符合法学范畴又符合工程技术范畴的合理定义,以尽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区别与联系;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实务中对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定标准;以我国刑法归类排序理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进行检验并发现问题,思考对策。最终针对对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制提出立法建议。以上这些研究并没有前人的成果可以参考,都是我独立提出并完成的,这是一个重大创新。力求达到使刑法分则更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则,达到科学合理、从重到轻依次递减的排序,发挥法治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节、引导和前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