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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频繁,在推动了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了重大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其抓手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针对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问题,我国已经启动了相关的立法项目,以期能够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来推动“大数据”更加安全地服务于个人、企业和国家。然而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涉及计算机、互联网、情报学、法学等多个领域,如果想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保证提出的立法建议的可行性,就需要对多种学科的知识都具有充分的了解。笔者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对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的研究寥寥无几,以往的研究多数停留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上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上,涉及商业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的研究不多,且多数成果发表在计算机技术类期刊上,而法学学术期刊成果较少。由此可以推想,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方面的研究还存在诸多的知识结构障碍。因此,本文试图在了解更多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知识及相关立法的前提下,为我国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特点及面对的挑战进行分析,发掘我国现行刑法在对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保护的不足,并通过完善大数据时代我国的刑法体系来构建对信息安全的更好的保护。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大数据时代的含义和面对的挑战。这一部分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指出了主要的技术变革和现实的应用领域,为本文的研究划定了范围。从数据技术处理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信息的安全隐患两个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面对的挑战,其中数据技术处理过程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数据抽取与集成过程和数据分析与解释过程,信息的安全隐患包括具有政治价值的信息与国家安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与商业利益和具有社会价值的信息与个人隐私。第二部分是我国现行刑法的保护体系及不足。这一部分对数据处理过程保护的罪名体系及缺憾和对信息保护的罪名体系及缺憾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的保护体系及不足,其中对数据处理过程保护的罪名体系包括以信息系统为对象和以数据系统为对象两类,对信息保护的罪名体系包括以个人信息为对象、以商业秘密为对象和以国家秘密和情报为对象三类。第三部分是大数据时代刑法体系的完善。这一部分从提出了对大数据的保护必要对信息系统技术资源的保护必要两个方面提出了信息安全的新增法益,并提出了加强对财产犯罪相关上下游犯罪的打击、重视大数据到信息的动态生成过程、以信息为中心重构刑法保护体系的立法思路,最后提出了通过关键词解释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增设刑法条文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