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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香港实行“高官问责制”以来,人们开始了解“问责制”,但直到“非典”后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我国公众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话题。说它是热点,是因为在发生一系列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一大批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内的官员因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而受责任追究,如非典时期罢免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龙等,之后全国近千名官员受到问责。通过这些事件,使“问责制”进入人们的视线中。说它是重点,是因为党和政府对问责的决心越来越大,力度越来越强。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政府领导人对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彰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整顿“吏治”的果敢作风。说它是亮点,是因为我国的“问责制”逐步走向常规化、制度化的轨道。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问责在地方又逐步展开,各地陆续出台了问责的办法和规定。各级党政官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政府的自身形象也得到提升。说它是难点,是因为“问责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问责环境还不够成熟,相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问责的主体缺乏监督意识等等,同时,“问责制”在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有些地方抓得比较早,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对滞后。这些都阻碍了“问责制”的发展。学者们对“问责制”的研究也是方兴未艾,见仁见智,推动了“问责制”理论上的发展。2009年7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学者对多年问责实践的思考结果。该《暂行规定》在问责内容、问责对象、问责救济等方面,都较之以前的有关文件全面。它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已从政策层面向制度层面拓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对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一章是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重点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情况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关于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理论综述。首先介绍了问责制的理论基石,即民主政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善治理论;其次在介绍问责制内涵后,引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概念;最后介绍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即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的监督问责思想。第三章介绍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前的问责历程;改革开放以来到“非典”以前的问责历程;“非典”以后问责制的全面推行。以及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下,地方各级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促进了问责制的发展。第四章主要对香港问责制进行了研究。包括香港高官问责制提出的背景、内容以及其实施对我们的启示。第五章介绍了我国问责制的实践效果:鼓励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改善政府形象。第六章指出了《暂行规定》的不足:问责主体不够全面,异体问责缺位;对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前提规定不够明确;对责任体系——政治、道德、行政、法律等责任的界定比较笼统;问责的情形过于狭窄。提出了构建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思路:提高异体问责的地位;健全公开透明的官员复出机制;强化问责追究机制;重构中国的问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