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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存在一定的特权,这使得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别。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的目的,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行政合同主体特权是有效实现行政合同的关键,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作为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并优先于合同相对人的权力,行政合同特权又可称为行政合同优益权、行政合同优先权。我国是一个行政关系十分复杂的国家,不仅行政级别设置复杂,而且管理程序也比较繁杂,行政合同对于实现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行政合同特权有存在的必然性。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并未建立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进行规范,对于行政合同的管理存在不足,导致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也存在诸多问题,特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如果没有法律或者其他的监督力量对行政主体的特权进行限制,则会产生行政主体滥用特权或者消极行使特权现象的产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损害行政合同效果的发挥。为了更好的规范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行为,本研究以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行政合同主体特权的涵义、特征、性质及内容进行界定,分析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存在的合理性,阐释行政合同主体特权在维护公共利益上的重要作用。本研究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行政合同特权的配置模式,对其进行总结概括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启示,为我国行政合同特权的的配置完善提供借鉴。在相关理论与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本研究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存在的现实困境,从立法、程序、司法救济等三个方面对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权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从立法、程序与司法救济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如在立法上通过制定系统的行政合同特权法律法规,使行政特权的行使有法可依,程序上加强控制,防止特权的滥用,司法救济上建立协商、仲裁与行政复议等多种救济渠道,利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