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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黑名单制度因其行政执法成本低、反应迅速快捷、能够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等种种优势而在行政实践中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于药品监管领域,但任何制度都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历程,药品黑名单制度亦不例外。由于药品黑名单制度产生的时间不长,其学术研究的缺乏、制度文本上的不全面以及相关程序的缺失等等,都使得药品黑名单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遇到种种问题。本文以行政法学为视角,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较为成熟的行政行为理论,通过对我国药品黑名单制度基本理论进行界定,对行政机关公示药品黑名单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探索,得出药品黑名单制度是在现代服务型政府行政理念下探索新型行政执法方式的产物,是多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的混合体,具有多重法律性质结论。最后文章以广东省为实证样本详细而具体地分析了药品黑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具体成因,并就药品黑名单制度的完善重点提出了三大建议:明确药品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定位、保障药品黑名单制度的执法体制、探索可能的监督救济途径。在赋予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权利救济这一途径中,笔者创新性地引入了“预防性诉讼”这一概念,并考察了“预防性诉讼”的特征、适用条件、受案范围,确定其作为药品黑名单制度权利救济途径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