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每个社会、每个层次的法都必须着眼于纷争、利益冲突等纠纷的解决,使社会秩序回到正常渠道。纠纷是所有社会都存在的现象,具有普遍性,正是基于此我们可以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切入对法的研究。任何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都受制于背后的社会文化,其中一个社会的身份认同体系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身份认同决定了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资源选择、解决方式,是影响纠纷解决的重要因素。传统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的,基层社区中最为基础的一环结构就是“家”,最为基础性的认同就是“家认同”。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建立在家认同的基础之上,运用家庭伦理、地方性规范等传统知识,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解纷,将家内纠纷、不同家之间的纠纷尽量避免将扩大化。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家认同变化剧烈,在缺乏国家力量的保障下,家认同体系的转型致使依靠其为基础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式微,已经不能妥善、完全的处理基层社区的各种纠纷。但是,家认同转型不等于家认同在中国的消失和中断,乡土社会在不同程度上还受到传统家认同的影响,国家正式解决方式所依靠的法律认同也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预设的身份认同方式与乡土社会的现实生活脱节了,一元的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方式,还不足以应付中国当前复杂的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纠纷解决所依靠的身份认同基础存在真空。转型当中的乡土社会,有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典型特点,身份认同体系也是如此。我国目前的身份认同体系是一种包括转型中的家认同、形成过程中的法律认同在内的多元身份认同体系,任何一种一元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无法应对这种复杂、不确定的身份认同。因此,我国纠纷解决制度应该是与我国现在的多元身份认同体系相呼应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弥补身份认同体系转型造成的社会真空,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个人、家、国家共同为纠纷的解决而努力,伦理道德、地方性规范等规则资源与国家法律捏合适用,法院审判与调解、基层国家机关的裁决、调解以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一个以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方式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同时构建便捷的法律服务网络和公民身份认同教育、建设系统,更好地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实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我们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扎根到中国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中,经过艰难困苦的长期努力,将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深埋入中国社会的土壤,建设我们中国人自己的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