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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对信息权的研究是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目前行政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学者大多就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进行研究,而对于公民信息权保护的关注并不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民信息权保护之间有着密切关联,本文试图另辟蹊径,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背景,在此基础上对信息权的公法保护进行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信息权的公法制度,其最重要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但此中涉及的信息权保护问题,是否仅限于对信息获取权的保护,抑或是该制度还涵盖对公民信息控制权的保护呢?本文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视野下,以公民信息权的公法保护机制为研究对象,本文的结构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公民信息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基本概念、信息权的价值和信息权的内容体系三个部分。公民信息权是在信息社会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其研究域度横跨公法和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关注信息权,则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背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保护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的价值,是其核心价值,它是对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使得公民的信息获取权有实现的可能;其二是保障公民信息控制权的价值,是其辅助功能,强调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公民信息隐私的保护。第二章:阐述公民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平等保护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信息平等原则是信息权保护的起点,主要是指公民信息获取机会的平等和对数字鸿沟问题的解决。利益衡量原则是贯穿信息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信息权背后隐藏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二元结构中需引入利益衡量原则。该原则之下又分为平衡原则和权利协调原则,其中协调公益和私益冲突的原则为平衡原则,协调私益之间冲突的原则为权利协调原则,利益博弈的过程即是利益衡量原则适用的过程。第三章:研究公民信息权保护的宏观1机制——以信息权法律保护依据的整合为视角。本章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作为基点,研究信息权法律保护依据的系统化问题。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信息权的公法制度,如果不能和信息保护相关立法进行整合、衔接,则该制度不能有效运作,无法真正为信息权保驾护航。本章对法律保护依据系统化的研究分为三层,分别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和保密法的整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和档案法的整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整合。第四章:研究公民信息权保护的微观2机制——以信息权之间的冲突协调为视角。信息实践中,不同主体的信息权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法律须明确界定各主体行使其权利的范围,防止权利逾界造成信息侵害。本章对信息权冲突协调的探讨分为两层,其一是探讨公务员信息的公开问题,即涉及公务员信息控制权和公民信息获取权冲突的协调;其二是探讨普通公民信息的公开问题,即涉及普通公民的信息控制权和第三人的信息获取权冲突的协调。第五章:研究公民信息权保护的救济机制——以公权侵害的救济为视角。无救济则无权利,完善的救济机制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屏障。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权对公民信息权的侵害行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而致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受侵;其二是行政机关不当公开信息而致公民的信息控制权受侵。基于两种救济机制的价值不同,笔者的研究径路有所区别。信息获取权的救济机制是按信息行政申诉、信息行政复议和信息行政诉讼三种不同的救济方式进行研究;信息控制权的救济机制,则不区分救济方式,而是对信息赔偿制度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