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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基于其灵活高效、保密、域外执行便利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使用范围大大增加。仲裁被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不同的方式,两种仲裁方式各有其比较优势,在国际仲裁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临时仲裁更为自主灵活、更高效且费用更低,种种独特的优势使得其在一些情况下成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首要选择,助力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是世界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在仲裁领域也越来越活跃。但我国只有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逐步完善,法治建设成果俯拾皆是,我国单一的仲裁形式与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产生了一定的差距,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的规定背后的理由已逐渐无法成立。临时仲裁的构建契合我国当事人利益保护和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及时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并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的时机已经到来。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可以为中外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提高我国商事仲裁的话语权,护航“一带一路”建设,为沿线国家企业和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本文从介绍临时仲裁在我国的现状着手,具体分析了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缺失的原因和消极影响,并指出临时仲裁在实际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在本文的最后,提出了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对策,力求对临时仲裁制度的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