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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之一,具有鼓励交易、平衡当事人间利益的重要功能。但学界对其的研究一般仅停留在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上,本文另辟蹊径以其效力为研究对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并辅以体系分析、例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来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第一部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理论。本部分主要从源流入手分析了双务合同同时履行的性质之争,并分别在民事抗辩权体系下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体系下分析了该抗辩权的独特性和重要性。该抗辩权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对其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到民事抗辩权和合同履行抗辩权,在这两种体系下,笔者主要突出了其独特性。第二部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规则。其效力分为本体效力和延伸的效力,本体效力集中表现为对请求权的拒绝,延伸的效力则涉及广泛,对抵销的限制、履行迟延的影响以及对时效、单方违约的影响均为其延伸效力内容。第三部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须主张性”。笔者认为,无论是它的本体效力还是延伸效力,均须在当事人的明确主张下方能生效。“须主张性”保证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属性,将其背后的利益选择权归属于当事人更能彰显私法自治的魅力。在本部分笔者重点论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延伸效力“须主张性”,一方面从履行迟延下的各种情况分析无论是给付迟延还是受领迟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生效均须当事人的明确主张;另一方面,从抵销的性质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的相关条款来论证了对抵销的延伸效力。第四部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程序上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程序上效力主要关注其在诉讼上的主张和抛弃,及其在诉讼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官的释明。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模糊且缺乏操作性,程序法上更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判决制度,因此,借鉴德日的“同时履行判决制度”很有必要。这一判决制度也更能发挥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授予信用”和“增施履行激励”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