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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人类自然本能的体现,也是人类生生不息、代代相传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自身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其中很多国家已将生育本能法律化为生育权利,国内外学者开始关注于生育权利的研究。本文从生育行为本身着手,以分析生育权利的性质为重点,考察生育权利的历史演进,着力研究生育权利的主体、内容、以及生育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冲突和限制。论文将从四个方面对生育权利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生育及生育权利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一是分析生育的概念、特征、生育类型及其方式。二是探讨人的基本权利,提出生育权利不是基本人权,而是自由权的派生权利。三是研究生育权利的历史演进过程并剖析生育权利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化。第二部分是对生育权利本身性质的探讨。通过对生育权利性质各种学说的对比与分析,以及对于生育权利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的争论进行辨析,从而得出生育权利的是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有关生育权利的法律制度的考察。其中包括对古代和现代有关生育和生育权利的宗教观念、法律规定的考察与分析。第四部分深入研究生育权利实体问题。一是生育权利的主体,文章提出男女平等的享有生育权利,生育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夫妻双方,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生育权利,此外还对特殊主体的生育权利问题进行分析。二是生育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生育知情权和生育保障权。三是生育权利的行使应本着男女双方互相尊重,相互协商的原则,并且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此外,生育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自由,必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人工辅助生育方式应该在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上通过医学手段完成。文章中还涉及到生育权利的行使与胎儿权利的保障的冲突问题,就两者权利的优先性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