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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最初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即不被他人干扰的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权变得越来越容易遭受侵害,人们请求保护自己隐私利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隐私权开始从一种消极被动向积极防御的状态转变。在学术界,许多学者纷纷著书立说,阐述、论证隐私权,使得隐私权的理论得以丰富和完善。学者们对隐私权的关心更多的是如何保护隐私权,然而对公民犯罪前科资料的隐私权保护却无人问津。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后,如其犯罪前科资料被不正当的披露、宣扬和公开,这将不利于其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最终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笔者认为,犯罪前科资料是比较敏感的个人信息,应受到严格的保护,但现实却非如此,很多人对公民的犯罪前科资料持无所谓的心理态度,加上本身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这种保护更难得到实现。为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解决这一问题,以期对理论和实现有所贡献。本文拟从以下五个部分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个人及社会的发展方面阐述保护公民犯罪前科资料隐私权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笔者主要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来对犯罪前科资料隐私权保护的国外现状进行梳理。这里通过对美国的隐私权法及判例、英国的《1974年罪犯自新法令》、欧盟的《欧盟数据指令》及德国的隐私权保护中有关犯罪前科资料的保护进行比较,以为我国对公民犯罪前科资料隐私权保护提供借鉴经验。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公民犯罪前科资料隐私权保护的主要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公民犯罪前科资料保护现状的描述,进而提出并论证了保护公民犯罪前科资料的权利基础-纳入隐私权保护的正当性。本文第四部分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出发具体分析了侵害犯罪前科资料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侵犯公民犯罪前科资料的隐私权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其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既有侵害隐私权的一般形式,又有自己的特征。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从完善隐私权的法律及个人信息立法两个角度提出保护犯罪前科资料隐私权的具体设想。在完善隐私权法律方面主要从《宪法》上明确保护隐私权、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两个层面着手。另外要加强个人信息立法,把公民犯罪前科资料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从而更好的保护公民犯罪前科资料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