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秦代赋役负担过重问题——以秦人家庭余粮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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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造成秦代老百姓赋役负担过重的原因,从汉朝到今天的多数学者认为是秦代政府和统治者横征暴敛,役使无度的结果,但是经过笔者从粮食的视角出发,经过对秦代的粮食税税率,赋税徭役、粮食亩产量、粮食价格等方面考证后发现:  秦代的地租粮食税的征收税率并没有超过十分之一的比例,沿用的仍是自春秋战国以来公认的十分之一的税率,而且是以征收实物地租的定额租,并且在灾害之年,政府可能会在定额粮食税的基础上减免一部分粮食税以帮助农民度过灾年,稳定其统治基础。  如果秦代普通家庭能从政府那里获得100亩足额的耕地,除去政府征收十分之一的粮食税、每户大约1000钱的人户钱和全家衣食费用支出以后还能有不少余粮,但是政府往往不能足额授给百姓土地,有时百姓实际拥有耕地还不及“一夫百亩”这个标准的一半,这无形中就增加了秦代百姓赋税负担,而授田不足是秦代赋税负担过于沉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秦代政府自商鞅变法以后便以农战立国,十分重视粮食生产,为了保证粮食的生产时间,国家的法定征发徭役时间一般都选在秋季以后的农闲季节,且时间不长。但是,秦代政府制定了缜密苛刻的法律,普通老百姓不可避免会触禁犯科,赀赎刑虽然是百姓得以免除被处罚的手段之一,但是其缴纳钱数过高,普通小农家庭由于政府授给耕地不足家里在缴纳政府的赋税后几乎已经没有余粮可以变卖来赎罪,老百姓为了免除刑罚不得已以劳役的方法来偿还欠政府的赀赎钱,而这种劳役的时间较政府法定徭役时间长,这在无形之中便增加了老百姓为政府役使的时间,老百姓的徭役负担自然就重了。  所以,正是由于政府不能按照“一夫百亩”这个标准足额授给农民土地,而粮食税虽然可以相应减少,但是赋钱并没有减少,老百姓的粮食勉强能维持一家的基本生计;而与此同时,繁如秋荼、密如凝脂的秦法又使老百姓触禁犯科之事时有发生,贫苦无粮的农民为了赎罪不得不以劳役的方式长时间为政府居作,秦代政府能够驱使大量民力自然不难解释了。可能就是在二者共同作用下,秦代出现“收泰半之赋”,“丁男被甲,丁女转输”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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