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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罪刑失衡问题,有学者提出采取以刑制罪的反向定罪思路,即先得出具体个案的量刑预判再据此寻找合适的罪名。如此思路,因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并没有得到学界认可。可在司法实践中,从刑事判决的抽样统计来看,仍较多存在不当运用以刑制罪的现象。事实上,若以刑制罪是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等立法规定予以释读与应用,不仅是合法合理的,而且也是重要的。本文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定罪意义出发,在厘清以刑制罪的内涵并通过抽样调查考察其司法适用现状基础上,对这个意义上的以刑制罪司法适用进行了探究。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刑制罪的基本界定”,梳理学界有关以刑制罪的争议和分歧,分析以刑制罪两种代表观点,厘清其基本内涵和具体表现。目前学者对以刑制罪存在两种完全相左的立场,根源在于对以刑制罪的内涵理解存在差异,分为量刑决定论和刑罚制约论。本文赞成后一种观点,量刑决定论从具体个案的量刑预判出发寻找合适的罪名,违背了刑由罪生的基本规律,而刑罚制约论角度的以刑制罪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前提下以法定刑罚为出发点定罪,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意义的要求和体现,在立法设罪和司法定罪过程中均有体现。第二部分“以刑制罪司法适用的现状考察”,对110份再审案件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考察以刑制罪的司法适用现状。统计结果显示,司法主体在尊重案件事实基础上为实现罪刑相适应会对罪名进行变更。但是在某些案件中由于以刑制罪的运用不当加剧了罪刑失衡。当前以刑制罪司法适用的问题主要包括:类推适用刑法规范,存在泛化适用倾向;同案异罪问题突出,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判决说理论证不充分,存在堆砌事实证据以及使用套话代替说理的现象。第三部分“以刑制罪司法适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探究以刑制罪适用过程中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为下文路径构建指明方向。其一,司法主体在机械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同时忽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其二,对刑事政策的过度依赖也导致以刑制罪沦为刑事政策扩张适用的工具。其三,对刑法分则条文的片面理解以及刑法总分则关系的片面适用也是不当运用以刑制罪的原因。第四部分“以刑制罪司法适用的路径构建”,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以刑制罪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包括四个方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有机统一;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前提具体刑事政策指导定罪;正确适用刑法规范,在准确理解刑法分则条文基础上结合刑法总则补充、限制和修正刑法分则规定。第五部分“以刑制罪司法适用的典型解析”,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在罪数形态、未完成形态以及狭义共犯认定过程中如何运用以刑制罪得出合法又合理的定罪结论。郭某某案中不能机械适用罪数形态从一重处断规则,更不能基于刑事政策考虑将法定刑轻重作为罪名选择的依据;符某某案以及俞某某案需要考量行为的可罚性以限制未遂犯和狭义共犯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