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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是当前反垄断法研究的重点之一,而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则是其中不容回避的难题。以往有关规制行政垄断的研究,注意力过多地集中于以行政权力规制行政垄断,而对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等在规制行政垄断中的作用重视不够。反行政垄断这么多年不尽如人意的实践告诉我们,依靠行政权力的自我控制机制对于行政垄断的根治虽然是必须的,但却是不够的。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律制度介入市场而造成的对市场竞争机制的限制或排除。行政垄断的根治有赖于一个更权威的体系,这一体系远非反垄断专门执法机构的行政控制所能概括,更不是长期以来备受非难的上级机关对行政垄断的种种纠正,司法控制应是这一权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就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实践状况和制度完善等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研究有所助益。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理论依据。该部分先从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规制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其局限入手,接着阐明了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积极意义,为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提供了必要性论证。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俄罗斯和匈牙利三国的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反行政垄断行政执法机制和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状况,并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就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设想:(一)将原有立法中规定的行政垄断均纳入到司法解决机制的范围;(二)扩大现行立法中司法解决机制规制行政垄断的范围;(三)赋予所有行政垄断受害者以诉讼权;(四)以经济公益诉讼作为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五)设立竞争庭,统一审理与行政垄断有关的诉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