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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解释领域,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纷争一直是“法律文化的斗争”。在这两种解释观点的演进中,众多的相似概念相互交织。多数人认为客观解释论具有客观性,更符合理性人的标准和法治的发展。而主观解释论具有主观性,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嬗变。但这只是一种直觉性的错觉,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都被冠以严重具有误导性的名称。相反,客观解释论具有主观性,主观解释论具有客观性,在主观解释论的视角下探究立法意图也是进行法律解释的合理路径。探究立法意图,无论是作为解释目标还是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领域中的作用都不可忽视。本文就是以此为观点,以主观解释论为视角,以语义学分析文本含义为论证基础,对主客观解释论的观点纷争和演进进行了梳理,对主观解释论视角下探究立法意图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分析了主观解释论视角下探究立法意图路径、方法和限度,以期为主观解释论辩护。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演进进行介绍。着重介绍意图主义与文本主义、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在发展演进中观点的交织和分化。以此分辨不同概念的差异,厘清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真正含义,初步论证“客观解释论并不客观,主观解释论也并不主观”的观点。第二部分是对主观解释论下探求立法意图的正当性进行论证。这部分分为语用学下的正当性和主客观论证下的正当性两个方面。在语用学视角下,主要从一般文本的特点出发,分析文本的基础------语词、概念的形成、事物分类的标准以及交流含义的特点,再过渡到法律文本的解释,论证探究立法者意图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在主客观论争的视角下,对客观解释论进行审视,分析客观解释论解释立场的种种问题并阐释主观解释论下探究立法意图的优势进而对其进行提倡。第三部分从主观解释论下探求立法意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这一部分主要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合法性三个方面回应对立法意图的种种质疑,从侧面论证探究立法意图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主观解释论下探求立法意图的路径模式和方法。在路径模式中主要介绍沟通模式和重构模式的具体要求和缺陷。在解释方法上,主要从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这几个方面分析如何借助具体的解释方法分析立法意图。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主观解释论下探求立法意图的的限度。这部分主要总结了探究立法意图所应遵循的限度要求。主要从解释权限、核心文义、体系融洽、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这四个方面进行限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