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性基础为研究基点和线索,从物权变动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对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等几种主要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了分析检讨,并在对比其制度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民事立法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基本模式和规则。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物权法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我国物权法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传统做法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善意取得制度采用主观的善意标准,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难以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可以弥补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为善意的确定提供便于客观查知的标准。物权行为理论为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通过对三种主要的第三人保护机制的法理分析,本文指出,三种制度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各有其发挥作用的特定领域,单纯依赖任何一种制度都无法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妥善保护,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应当建立一种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为核心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以物权合意及公示完成作为物权变动的判断标准,弥补单纯采纳公示公信原则的不足,并吸收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内核,用客观推断的办法来证明第三人主观上的善意或者恶意,以推定之善意为原则,以原权利人举证之恶意为例外,在物权变动制度中建立起三种制度协力共存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针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问题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第二章对物权变动及第三人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以确定本文研究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第三人保护的理性基础,从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研究基点和线索。第三章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对三种制度各自的作用机理、优势劣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检讨。第四章为结论,在前面几章探讨的基础上为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提出了一种可能的构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