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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作为世界工厂,其他国家或地区均直接或间接与我国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贸易关系。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几十年改革,整体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化、开放化、国际化,我国经济已基本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则运作,而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属性为《合同法》的发展提供背景和依据。随着全世界国际贸易的发展,买卖法制在国与国间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在上述的贸易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买卖交货的过程中,毁损或灭失货物是不可避免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合同的何方当事人负担,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同时,风险又经常与违约行为同时发生,使风险负担的问题更加复杂。所以,研究买卖风险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合同法》主要是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国际公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等相关制度,并历经数年的研究、讨论而加以制定,其中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部分,主要规定于该法第142条至第149条。另外,我国不再认为国家一切权力集中统一于一身为社会主义国家优点,并透过机构改革将公权力国家及所有者国家严格区分,国家公权力机关只负责对经济宏观调控及适度干预,而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本文着眼于风险的概念、特征、各种理论学说以及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首先,介绍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其他主要国家的风险负担制度;其次,说明我国的风险负担制度内容,再与上述公约及其他国家制度作比较;最后则是对我国风险负担制度的评析。研究过程中将我国法院系统长期来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有代表性案例一并列入“特殊型态买卖风险负担”研究,并针对国际性商事通例、国际公约的精神进行讨论,希望有助于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从而提出更完备以及公平的法律意见,作为学术、实务或日后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