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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责任根源于企业犯罪。企业刑事责任相对于自然人刑事责任而言,是一个新的法律维度。鉴于目前对企业犯罪进行司法追究的事例仍然比较少,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主要是对于企业本身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过于单一,仅对其设置罚金刑。在对企业直接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还是以科处自由刑为主。造成上述司法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刑法对于企业犯罪并未设立独立的刑罚体系。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刑事责任实现的路径主要在于完善企业犯罪的刑罚设置,主要包括刑罚体系和裁量制度两方面。现阶段,不能将双罚制视为企业犯罪刑罚体系完善的全部内容。企业犯罪刑罚体系应当以企业为中心,围绕其设置一系列的资格刑、行为刑、罚金刑等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从以上角度看,我国企业刑事责任实现的路径应当着眼于完善企业犯罪刑罚体系和刑罚裁量制度的构建。因此,结合市场经济企业犯罪的特点。本文试从企业刑事责任的类型,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刑罚力度角度出发,并结合企业刑事责任的一些特点,做出必要论述。围绕我国企业刑事责任的实现路径这一中心问题,本文主要从设立独立的企业犯罪刑罚体系、完善企业犯罪裁量制度两方面为创新点来展开探究。围绕构建独立的企业犯罪刑罚体系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完善企业犯罪的刑罚方式探究,具体措施包括:1.增设资格刑。2.改善罚金刑。3.强制解散制度。4.不利信息公开。5.社会服务。上述五类刑罚措施主要总结于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这也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待企业犯罪问题上学术观点的逐渐融合。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最开始阶段是否定企业作为犯罪主体,面临的问题主要是除了罚款以外罚无可罚的司法现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是从实践并解决司法现状中大量企业犯罪的角度出发,主张司法的能动性,与时俱进,以解决实务为中心。围绕完善企业犯罪裁量制度的问题。本文试从建立企业自首制度和企业缓刑制度展开探究。企业自首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自首制度对于企业能否适用,谁来代表企业自首,自首效力归属等等。企业缓刑制度则是围绕企业能否适用缓刑、如何适用缓刑展开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