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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的、追求高速度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到高发期,但传统的行政及民事救济制度已经不足以应对日渐凸显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环境污染救济现状对成熟的、高效的社会化救济制度提出了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因其较高的成熟性、灵活性及广泛的适用性成为各国环境污染责任社会化救济制度的首选。我国也在政策及法律法规层面出现了部分规定,在实践层面开展了部分试点并取得一定的成果。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中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终得以在国家基本环境法律中出现。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项制度的规定及对其投保模式的规定还过于简单,远没有形成系统化、法定化的整体架构,同时我国理论界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模式的研究成果极为有限,无法对试点进行有效指导。总之我国目前的任意性投保模式体现出极大的滞后性,无法应对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故,无法有效分散企业环境风险,投保人、保险人、各级政府单位并没有推进该类保险实施的积极性,与我国环境污染风险亟需社会化救济制度的现实不相适应,成为笔者撰写本篇文章的初衷。通过对投保模式概念、类型、理论基础及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分析,参考国家统计局网站上我国行业分类的统计,笔者提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模式应坚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自身国情出发的原则,采取以企业经营范围、行业类别、环境污染风险程度为划分标准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投保模式。在提出这一模式的过程中,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综合运用比较法学研究、历史研究等研究方法,对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投保模式及开展情况进行了研究,剖析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进程及开展的经验教训,做出个人的评析。为论证上述论点的可行性、科学性及合理性,笔者综合研习了学术界各专家学者们的理论成果,进一步从立法、司法、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展开对上述观点的论述。最后,提出构建该投保模式的具体途径及相关配套机制。本文主要是将我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行业类别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模式的结合。先前部分学者提出我国应采取强制性与任意性投保模式相结合的综合性模式,但是并没有指出哪些行业应该是强制投保,哪些行业又应采取任意性投保,没有将行业分类的信息引入,提出的模式难免模棱两可,不具备广泛适用性。笔者提出的根据行业类别及经营范围划分投保模式,可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做到明确具体可查,社会主体更加方便快捷的了解各个行业投保模式。其次,笔者还提出了各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构建流水线式的企业投保流程。通过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的信息共享给保险公司及环保部门,由保险公司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环保部门及时检查各企业投保状况等方式,提高投保模式的灵活性。笔者认为,该类保险投保模式的改革和完善直接决定该项制度的开展深度及实际效用。笔者希望区分行业的投保模式可以极大推动该项保险的广泛开展,从而有效发挥其环境污染风险分散的功能,也希望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模式相关立法及政策制定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