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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在分解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新增的罪名,其目的打击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内容不断扩大,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扩张,形成了非法经营犯罪构成的繁杂局面,给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造成诸多困难。大多学者认为导致上述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刑法225条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个内涵宽泛、且限制条件寥寥的堵漏条款。如何合理限制并严格掌握适用该堵漏条款,是本文所关注的。第一部分对刑法225条第四项采用堵漏条款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从中国现实状况、成文法的局限性角度分析使用此规定的原因,旨在揭示当时立法者选择概括式立法模式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对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适用的归纳和梳理,指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列举了司法‘解释对堵漏条款在适用中的扩张,司法实践对堵漏条款在适用中扩张,从中不难发现由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堵漏条款在适用中的范围有无限扩张的趋势,导致非法经营罪所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逐渐具有刑法修订以前投机倒把罪的无所不包的“口袋罪”的特征。第三部分论述了堵漏条款在适用中无限扩张存在的危害。从罪行法定原则、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关系、刑法的谦抑精神,及适用方面造成的危害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无限扩张的限制进行了阐述。在对堵漏条款在司法中适用的无限扩张以及这种无限扩张的危害的分析基础上,有必要对堵漏条款的适用进行限制。主要是司法实践中对其限制,毕竟法官掌握着自由裁量权,只有限制“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扩张才能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同时也符合了罪行法定原则。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要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张而导致成“口袋罪”,就必须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来修改刑法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对刑法225条第四项立法完善建议。对第四项的“其他”增加限制性修饰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