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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直接投资主要有跨国收购与新设企业两种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有1/2以上是以跨国收购的形式进行,跨国收购已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流方式。但是,跨国收购仍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而发展中国家在整个FDI中所占比例却只有1/3左右。即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新设企业投资仍是这些国家引进外资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国投资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亦是利用外资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以来,外商投资的进一步增加已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一个机遇,同时也给这些企业带来了挑战。 跨国收购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为外资收购。多年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是吸引外资来华新设企业,立法设计也是以此为背景,而外资收购的专门立法却显得微乎其微,不能适应现今我国外资收购的需要。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面临外资收购日益增长的形势,外资收购监管在我国法律层面也一直来得到较好规范,立法层面尚存在空白。我国外资收购监管领域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外资收购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与市场机制关系等方面均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综观目前国内关于外资收购监管的研究,虽在经济学、国际投资等层面已有所探讨,但法学视角的探讨亦非常必要。基于此,笔者以“外资收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为题,拟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外资收购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个部分,外资收购监管的一般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外资、外资收购、外资收购监管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笔者随后提出了自己对‘外资收购”以及“外资收购监管”概念的界定,即认为外资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投入资本或现金等方式协议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并达到绝对或相对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行为;外资收购监管是指一国收购监管机构对外资收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的监督与管理。然后,笔者对外资收购监管的理论基础从内部效应、外部效应、自然垄断、分配的不公平性等角度做了详细阐述,为外资收购监管法律问题的解决作了充分的理论铺垫。 第二个部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外资收购监管法律制度。大多数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