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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中国股市发生震惊全国的“8·16光大乌龙指事件”。2013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光大证券ETF卖出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的行为定性为内幕交易。证监会针对光大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的情况表示,针对赔偿问题,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了顶格的行政处罚,表明了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但是事件发生一年多来,投资者最关注的是他们所因内幕交易所遭受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20多年来,我国按照“法规先行”的思路建设市场,使得市场一直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但是,科技的创新带来内幕交易等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反调查意识也越来越强,内幕交易开始向集群化、跨界化、隐名化演化,而针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却不能很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文从三个部分,针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虽然排除了起诉的障碍,但是太过原则并且缺乏操作性,使得我国广大中小投资者很难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保护自己因内幕交易所遭受的损失。而在司法层面,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例屈指可数,并且无一胜诉,这样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反映了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很多问题。第二部分,论述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首先,论证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通过对禁止内幕交易的正当性分析和论证内幕交易的危害性指出内幕交易给广大中小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完善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意义重大,迫切需要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其次,论证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和不足,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所面临的共有的问题和我国所面临的特殊的问题出发去进行论证。第三部分论证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分别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请求权主体、损害赔偿的数额的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前置程序的取消四个方面去给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