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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利益说的提出是与当前经济法面临的众多不能合理解释的理论难题与责难相关的。尽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官方立法所认可,但是经济法在基础理论建构上仍然面临着诸多方面的责难。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生活中增量利益社会关系调整的漠视和乏力。而以增量利益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对这些法学难题予以积极回应和破解。增量利益说认为,增量利益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现代属性、属于现代私法,经济法主体以劳动力权人为其内涵,以自然人、企业和国家以及社会中间层等主体作为处延。同时,经济法主体的外延具有相对开放性。经济法的价值内核是缓和现代社会剩余权冲突。经济宪政的提出源于市场德性的失落和政府的有效干预。市场德性的失落原因在于市场单一力量的局限性。现代市场经济是国家有效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与有效政府观念取代了国家中立与有限政府的理念,宪政不仅是政治的需要,也是经济的需求。经济宪政在于为社会经济行动提供一整套合的、宪法性的经济命令。经济宪政致力于建立社会分享经济权力的法律机制,经济宪政的价值指涉要求合法性的公共经济行动不能缺少宪政合意与宪政支持,经济宪政的核心在于设定政府经济行为的正当程序。在增量利益说的视域内探讨经济宪政问题是出于经济宪政理论的重要性,也源于增量利益说经济法学说本身对经济法解读的强有力的说服力以及增量利益学说研究中的理论空缺。在增量利益说的视阈内探讨经济宪政问题是一个新的经济法学命题。经济宪政是保护社会经济生活中增量利益的一套民主机制,经济宪政致力于建立解决剩余权冲突的民主机制。经济宪政是保护社会经济关系中各成员(包括自然人、企业和国家以及社会中间层等主体)之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增量利益分享的民主机制。经济宪政通过宏观调控立法来缓和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剩余权冲突。经济宪政的建构应当以经济法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