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二十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在新的国际人权理念的影响下,对本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结合各自国情特点构筑了一个柔软且具有弹性的、易于利用的制度体系。我国关于成年监护的立法仅见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寥寥几条规定,并且内容粗陋,原则性过强,不利于实际操作。然而,现实生活中,成年精神障碍者或心智缺陷者的流浪现象、虐待老人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因此,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尤其是对老年人的监护,对解决因精神障碍或老龄等导致民事行为能力不充分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安度晚年生活,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安定等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基于对国际人权保护、国内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及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了解为出发点,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语义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进行探讨,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优化建议及具体制度安排。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成年监护制度及相关问题的概述。本部分概括了监护的概念,对监护的性质、监护制度的功能及成年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论述,特别是厘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即成年监护制度是对成年障碍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并为其代理民事活动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探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在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巨大且增长迅速、因高龄等导致精神耗弱的老年障碍者人数剧增及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使社会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我国的成年监护立法却存在着立法理念滞后、立法技术粗陋、具体内容缺漏的严重不足,成年障碍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这一问题日趋严峻,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第三部分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优化建议及具体制度安排,是本文的写作重点。意思能力欠缺是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正当性基础,不可避免的法律局限性使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完善成为必然,民法的意思自治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我国成年监护制度须从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法定监护分成监护与保护两个等级,设立效力优先的任意监护;增设专门的监护机构,细化监护人的职责,明确以补偿为原则的监护人报酬请求权,设立监护监督人;增设法院为监护权力机关,加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中的公力渗入等方面进行深化改革与完善。将“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与“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的国际人权新理念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在民法典亲属编中设置一套具有弹性的且操作性强的监护制度体系,对成年障碍人的权益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