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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的进行,更关系到整个破产制度目的能否能够实现。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以及社会背景,我国旧破产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而新破产法的规定也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本文拟从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角度入手,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章绪论简要介绍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本部分从整体上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介绍,重点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起源与发展。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分析世界各国及我国法学理论界人士对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见解。
第四章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解任,该部分拟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机关、选任时间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方式等方面进行讨论。在讨论我国目前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在任职资格、时间等方面不足之处的同时,提出我国采用破产程序受理开始的方案,应当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设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第五章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与责任,在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方面,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占有、管理及处分、债务人的营业管理、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等具体职权方面对破产管理人的职权进行探讨。在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义务方面,通过对世界各国对破产管理人责任的讨论,提出应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担保责任等在内的责任体系,以更加有效地督促破产管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六章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是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本部分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展开论证,结合世界各国立法情况,讨论了法院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同时建议在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
第七章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