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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理论的迫切需要,笔者选定了民事强制执行机关作为自己论文的题目,拟从四个方面论述民事强制执行机关制度。 第一部分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置一项制度的前提是要对其性质和职能有准确的界定,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现象的产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在于,长期以来对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认识不清或不准确。本部分通过分析民事执行权和民事执性行为的性质,得出了如下结论:从性质上而言,民事执行机关应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就职能而言,民事执行机关主要是通过采取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达到保护私权,维护裁判的权威和国家法律秩序的目的。 第二部分各国民事执行机关比较研究。要改革就要有借鉴,要借鉴就先要有学习和了解。为借鉴世界各国民事执行机关设置的成功经验,本部分通过考察大陆法系的法、德、日三国和英美法系的英、美两国的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世界各国民事执行机关设置的普遍规律和成功经验,以便为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三部分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及其弊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机关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成为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关于执行机构的规定存在以下主要弊端:1、“审执”并未真正分立;2、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3缺乏权威性,效率低下。 第四部分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改革。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是否科学与合理决定着整个民事执行工作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所以,执行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执行机关制度。本部分在确立我国民事执行机关改革的原则的基础上,从执行机关的具体设置、执行权的具体配置、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职责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改革的探索,提出了改革我国民事执行机关的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