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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载体和基础,这个基本特征使得房地产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行业。建国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特别是上世纪80年住房制度改革,为房地产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并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房地产业是否稳定持续发展,已经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是否能够稳定持续发展。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引导和规范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证经济运行和人民日常生活的稳定,已经成为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着,在促进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以过热过快的迹象,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隐患,令政府和国民产生巨大担忧。现阶段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确立的,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2个,包括直接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7个,即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契税;与房地产紧密相关的税种5个,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种性质来看,现行的房地产税种可以划分为4类:与房地开发经营有关的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保有有关的税收,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体系总体上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在组织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需要、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以保证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房地产税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租、税、费范围界定不清,收费过多过滥。其次,税制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征税范围过窄、课税环节不合理、计税依据不科学、税率僵化、税种配置不合理、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等。最后,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配套措施不齐全。国外房地产税制有一定的历史,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先进和宝贵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本文在介绍了国外几个发达国家房地产税制,并对这些国家的房地产税制结构进行了相互比较和归纳总结,为我国房地产税制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经验。最后在分析了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问题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特有的国情,提出了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构想和相关配套措施。